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6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內課 稅區或保稅區之貨物,應按出區形態歸列應屬稅則號別、輸入規定,並依 相關規定徵免進口稅費;其稅則號別、稅率、輸入規定之適用日期以報關 日期為準。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稱之附加價值,指區內事業輸往課稅區貨 物之完稅價格,扣除所使用之進口未稅、國產保稅及國產已退稅原料、物 料及半製品價格之餘額。

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時,關稅之課徵,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經加工、製造之產品輸往課稅區,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依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完稅價格,扣除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但未依 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產品區內附加價值者,按運出港區 時形態之完稅價格扣除百分之三十後課徵。

二、經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輸往課稅區,按運出港區時形態之完稅價格 ,扣除區內附加價值後課徵。

三、自國外輸入之貨物以原形態輸往課稅區,其完稅價格之核估,依關稅 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