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3條
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申請將貨物輸往保稅區、課稅區或自保稅區、課稅區 輸入貨物,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關。但貨物輸往保稅區,或自保稅區 輸入,須該保稅區廠商具有按月彙報資格者始得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或受理課稅區廠商委託辦理加工、修理、檢 驗、測試有添加未稅原料案件經海關核准按月彙報者,應向海關提供相當 保證金或擔保,於擔保額度內准予提貨出區。但出區供修理、測試、檢驗 、委託加工之用者,不在此限。

經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入出區前,應填具申請書向海 關申請按月彙報貨物入出區,經核准者,自由港區事業憑海關核准通知、 相關文件辦理貨物入出區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具報單及檢附入 出區相關運送單、裝箱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並以最後一批貨物入出區日期視同出進口日期。

下列貨物不得辦理按月彙報:

一、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物(貨)品。

二、應依輸出入規定辦理之物(貨)品。

三、汽(機)車。但依第九條核准委託加工運回之汽(機)車,不在此限 。

四、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

五、採取特別防衛措施之貨物。

六、輸往課稅區之應課貨物稅之貨物。

七、輸往課稅區展覽之物(貨)品。

八、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彙報之貨物。

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辦理按月彙報者,其貨物進出區時填具之運送單、裝 箱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內容,應與實際貨物相符。

按月彙報通關案件如有虛報或不實情事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 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