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2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填具出區展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 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

前項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及由課稅區運 回時,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登錄相關帳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