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5-1條
業者經海關指定或於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發生違反前條實施自主管理應 具備條件之情事時,海關應命其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海關得廢止其 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