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3條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海關得不派員常駐。但於實施初期海關 得派員輔導。

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應置二人以上之專責人員,辦理自主管理事 項,海關並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

前項專責人員,應通過由海關舉辦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 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