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2條
已向海關辦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經 海關指定之業者,具備第五條規定之條件,得向海關申請或由海關依職權 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前項經海關指定之業者,由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