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12條
自主管理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者,海關得限期命其改正,屆期 未改正者,廢止其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