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 105 年 10 月 04 日)
第11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海關核准實施部分事項自主管理之業者,得繼續辦理 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