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 106 年 06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事後稽核,指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要求納 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 (以下簡稱被稽核人) ,提供與進出口 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 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

前項場所,指被稽核人之住居所、公司所在地、營業場所、生產經營場所 或貨物、相關紀錄、文件、會計帳冊、電腦資料等之存放處所。

第一項事後稽核查核內容包括貨名、完稅價格、離岸價格、稅則號別、數 量、產地、減免關稅適用條件、保稅、沖退稅及海關配合執行管制措施之 相關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