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106 年 07 月 10 日)
第2條
本法所定民間機構及其直接承包商進口供其興建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且在 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營建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 其所需之零組件,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

本法所定民間機構進口供其經營重大公共建設使用之營運機器、設備、訓 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本法所定民間機構進口第一項規定之貨物,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其進 口關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