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106 年 07 月 10 日)
第11條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重 大公共建設開始營運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 繳納,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貨物,其應繳之關稅得申請自該重 大公共建設完工之日起屆滿一年後,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分六十期繳納 ,除最後一期外,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如為分期 興建或分期營運者,按各該期實際應繳納之關稅及各該期完工或開始營運 之日期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