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9條
依事先核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者,應於依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截止申請分 配日前,檢具關稅配額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 之機關(構)申請核配:

一、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申請進口貨物稅則號別、貨名、數量、單位。

申請進口之貨物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關稅配額申請書並 應載明其原產地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