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8條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其報關數量達一定額度時,海 關應公告,並俟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 (構) 分配作業完成後,再 據以徵稅驗放;納稅義務人如有先行提貨之必要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 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驗放。

前項之一定額度,應於貨物適用之分配方式依第五條規定公告時,一併公 告。

進口人未自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時, 數量已核配完畢者,不得要求適用配額內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