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7條
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方式核配關稅配額者,以進口日之先後順序核配關稅 配額;同一進口日,其報關總數超過未使用數量時,按個別申報數量之比 例核配關稅配額。

前項進口日,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 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