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6條
實施關稅配額,得考量國內特殊需要或依國際協定,對個別生產國家或地 區訂定數量。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其原產地之認定,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辦理 ;必要時,海關得請納稅義務人提供產地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