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5條
實施關稅配額貨物適用之分配方式、分配期間、分配期數、開始與截止申 請分配日期、核配方法、最低與最高總分配量、參與分配資格、收取履約 保證金或權利金之類別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於實 施關稅配額日期前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其屬事先核配者,應於開始申 請分配日六十日前公告之。但公告之期間,國際協定另有約定者,依其約 定辦理。

事先核配採分期分配方式者,應於每期開始申請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該 期分配數量。  關稅配額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增加之數量,其核配方法、參與分配資格 、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之收取、公告分配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 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