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4條
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適用配額內稅率者,依進口貨物先到先配或事先核配 方式辦理。

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者,得依下列方法核配關稅配額:

一、申請順序。

二、抽籤。

三、進口實績。

四、標售關稅配額權利。

五、其他經國際間約定或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認定之方法。

依前項規定核配關稅配額時,並得收取履約保證金或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