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16條
進口貨物適用事先核配之配額內稅率,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關稅配額證明 書而能補正者,得按配額外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數額繳納保證金,申請先 行驗放,並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補辦手續;屆期未補辦者,依本法第 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沒入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