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13-1條
事先核配之配額,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運輸中斷或港 口封閉,未能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全數進口者,得於其原因 消滅後十日內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財政部申請展期,並以因運輸中斷或 港口封閉致無法運輸之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