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 100 年 09 月 27 日)
第12條
事先核配之配額,應於關稅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整批或分批進口,由海 關依關稅配額證明書所載數量驗明實到貨物後核銷之,並將核銷數量送原 核配之機關 (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