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銷廠商退現稅款劃撥處理辦法  ( 71 年 10 月 26 日)
第2條
凡依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向海關申請退還出口成品使用原料已 繳稅捐之加工外銷廠商 (以下簡稱外銷廠商) ,應於向海關遞送外銷品沖 退稅申請書前,先在臺灣銀行信託部或該行各地分行開立退稅存款戶,以 便海關於退稅案件結算完畢後,將應退稅款撥交臺灣銀行總行信託部 (以 下簡稱臺銀信託部) 分別轉撥有關廠商之退稅存款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