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 99 年 10 月 22 日)
第3條
離島地區之營業人(以下簡稱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 稅;其他稅費依各該法規之規定辦理。

前項營業人,須向離島地區主管營業稅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籍課稅 。

第一項所稱於當地銷售,係指營業人在離島地區將進口至當地之商品所有 權有償移轉予觀光客及當地之居民、機關(構)、團體或其他以在當地銷 售為目的之營業人,並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