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5條
物流中心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其以股 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名義申請設立登記者,投資於物流中心之營業資 金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二、應設在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 園區內及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 三、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且具備確保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查核之設施 。 四、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 帳務管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並與海關電腦連線。 五、應設有門禁並以電腦控管貨物及車輛之進出。 六、應依本辦法規定繳納保證金。 七、應符合自主管理條件。 前項第二款之鄰近國際港口、國際機場地區或須經海關專案核准之地點, 申請設立前應先向海關申請勘查,並事先取得建築物使用主管機關之同意 。 外國分公司實際匯入之營業資金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依前二 項規定,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為物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