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5-1條
物流中心之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得經海關核准,於 不同地址另設二處分支物流中心;其實收資本額已逾前條規定之最低限額 者,每逾新臺幣六千萬元,得再增設一處分支物流中心。 外國分公司申請登記為物流中心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