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4條
物流中心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三、毒品、管制藥品。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 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動物活體。

七、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八、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九、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