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指經海關核准登記以主要經營保稅貨物倉儲、轉運 及配送業務之保稅場所。 物流中心得經海關核准,於不同地址另設分支物流中心。各分支物流中心 除資本額外,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登記、管理及通關,並分別獨立設 帳控管貨物之進出。 物流中心內得進行因物流必需之重整及簡單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