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24條
物流中心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九十條規定,予以警 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 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期間保稅貨物進儲或廢止其 登記: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貨物。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

三、未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儲。

四、未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五、違反第十五條實施自主管理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