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23-1條
物流中心之保稅貨物,運往課稅區參加展覽者,應經海關核准並提供稅款 擔保後登錄電腦帳冊。運回時,應登錄電腦銷案。

前項貨物,應於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 合計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