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16條
物流中心與國際港口、機場間貨物之運送,應由物流中心或與其訂定契約 之運輸業辦理,其涉及違章或私運,應由物流中心與運送人負共同責任, 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