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11條
物流中心貨物出口時,應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申請書表,由物流 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准予出口。出口後,如需辦 理沖退稅者,由海關核發出口證明文件,憑以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