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  ( 106 年 05 月 19 日)
第10條
物流中心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運往課稅區者,應由進口人填具申請書表,並檢具必備文件,由物流 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後運出。其原由課稅區貨物 進儲,原貨配銷課稅區者,由物流中心填具表單並登錄電腦後運出, 免向海關申報。

二、運往保稅區者,應由物流中心及保稅區業者聯名填具申請書表,並檢 具必備文件,由物流中心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經完成通關及加封 後運出。但除屬非准許進口之貨物、第四條第九款規定需經相關主管 機關同意進儲之物品及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以外,物流中 心貨物運往其他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 農業科技園區之非按月彙報者,以及運往同一管制區域內其他碼頭貨 棧,可免加封。

物流中心及其分支物流中心相互間之轉儲,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