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罰則 ( 106 年 12 月 22 日)
第25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 ,財政部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得停止六個 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第26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改正,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 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依限提出營運及財務相關文件之規定;或違 反同條項關於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檢查之規定。

第26-1條
財政部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限期改 善或限期提出之事項,屆期未完成改善、未依限提出或未依其提出之改善 計畫據以改善者,財政部得依關稅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辦理,得停止六個月 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