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安全 ( 106 年 12 月 22 日)
第22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對其傳輸、交換或處理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負責保密與安全。

第23條
為落實保密與安全,經營通關網路業者,應就其保密及安全有關之維護措 施與計畫,定期檢討與改進,並送請財政部查核。

第24條
通關網路之系統安全,財政部於必要時,得實施檢查、測驗,其有缺失, 應予限期改善,經營通關網路業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