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通關網路:指與關港貿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連線,提供通 關電子資料傳輸服務,經依本辦法設立供營運之網路。

二、連線機關:指主管有關進出口之貿易簽審、檢疫、檢驗、關務、航港 、外匯或其他貿易管理,透過單一窗口而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行政 機關或受各該行政機關委託行使其職權之機構。

三、連線業者:指與通關網路電腦連線之報關業、承攬業、運輸業、倉儲 業、貨櫃集散站、進出口業、個人或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或其 代理人。

第3條
通關網路之營運、管理、業務、安全及備援等事項,應受財政部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