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管理 ( 106 年 12 月 22 日)
第12條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相互之間,或對連線業者為通關作業需要所提連線之要 求,除有不繳服務費情事者外,不得拒絕。

經營通關網路業者間網路互連後,未經財政部同意不得自行斷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