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1 年 12 月 05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左列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貨物,供其興建 交通建設使用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

一、營建機器、設備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二、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三、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左列貨物,供其經營交通建設使用者,得依 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一、營運機器、設備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二、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三、電聯車、高速鐵路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第一項所列貨物,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前三項貨物以自行進口供自用者為限。其進口之零組件,須委託其他廠商 代為加工、裝配或製造者,應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