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1 年 12 月 05 日)
第14條
依本辦法規定分期繳納關稅者,民間機構應於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起十個 月內,檢具交通主管機關證明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日期之文件,向海關申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