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1 年 12 月 05 日)
第13條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應繳納進口關稅在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上者,得申請自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分六十 個月平均繳納,每月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最後一個 月不在此限。

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貨物,應繳納進口關稅在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上者,得申請自該交通建設完工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分六十個月 平均繳納,每月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最後一個月不 在此限。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如為分期 興建、分期進口者,按各該期實際應繳納進口關稅及各該期開始營運或完 工之日期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