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91 年 12 月 05 日)
第12條
核准分期繳納進口關稅之案件,其納稅義務人應提供左列各款擔保之一向 海關辦理分期繳納進口關稅。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二、銀行定期存款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款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六、由經營外匯銀行保兌之外國銀行開具以海關為受益人之信用狀。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質權於海關,並經銀行、信用合作社、 信託投資公司拋棄行使抵銷權,第五款之保證,保證人應拋棄先訴抗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