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 94 年 01 月 27 日)
第3條
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 應即為查扣。

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 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