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通關程序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9條
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依第七條第一款辦理者,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 錄有案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依通關資料庫記錄核定時點,推定 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依第七條第二款辦理者,在輸入通關網路,經電腦 之檔案予以記錄時,視為已到達海關;連線核定於輸入單一窗口之電腦記 錄有案時,推定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並適用關稅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連線申報,其適用關稅法規基準日之認定,與未連線業者發生差異時 ,得適用最有利於連線業者之基準日。

第一項依第七條第二款辦理者,其傳輸時間及內容,當事人得向經營通關 網路之事業申請證明,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不得拒絕。

連線申報及未連線申報之收單時間,得由海關另行分別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