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依前條規定核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
,海關應以連線核定方式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報關人憑電腦放
行通知及有關單證前往貨棧提領。其報關有關文件,應由報關人依關務法
規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三日內補送之。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
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但經
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
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
海關並得通知貨棧配合查驗。但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
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第二項、第三項貨物之繳納稅費、放行及提領之作業方式與第一項同。其
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
,得准免予補送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