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通關程序 ( 104 年 06 月 09 日)
第14條
依前條規定核列為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 ,海關應以連線核定方式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報關人憑電腦放 行通知及有關單證前往貨棧提領。其報關有關文件,應由報關人依關務法 規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三日內補送之。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 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但經 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經核列按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 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驗貨物, 海關並得通知貨棧配合查驗。但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 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第二項、第三項貨物之繳納稅費、放行及提領之作業方式與第一項同。其 備供查核之文件如採連線申報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核銷、比對相符者 ,得准免予補送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