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 103 年 05 月 05 日)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處理公務,違反規定或疏失,致發生事故,情節尚輕。

二、對經辦事項,逾期不辦或執行不力,情節尚輕。

三、言行失檢,影響機關聲譽,情節尚輕。

四、對主管業務督導不力,或對直屬一級屬員疏於監督,致生事故,情節 尚輕。

五、稅則分類、估價、稅率及退稅基準之引用,發生錯誤,情節尚輕。

六、無正當理由,延誤船隻、飛機之結關或貨物之裝船、裝機,情節尚輕 。

七、關務外勤人員未穿著制服或於值勤時服裝不整。

八、遺失報單、單據、公文、公物,尚無影響稅收或逃避管制。

九、未依程序擅自更改報單或稅單所載事項,情節尚輕。

十、其他違反法令規章行為,情節尚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