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 103 年 05 月 05 日)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一大功:

一、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手續,增進工作效率之革新方案,經採行成效特 優。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功績。

三、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以減少重大損害。

四、在惡劣環境下,盡力職務,圓滿達成任務。

五、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

六、拒受賄賂並勇於檢舉,因而查獲重大違章、漏稅或其他不法情事。

七、依法貫徹執行職務,致本人遭受嚴重傷害,公益因而得以維護。

八、舉發重大關務舞弊案件,涉案公務人員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

九、不畏艱難,運用機智,克服困難,達成重要緝私任務或保全國家利益 。

十、緝獲重大毒品或軍火走私案,著有功績。

十一、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順利予以解決。

十二、執行重要政令,克服危難,圓滿達成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