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催收欠稅或清理積案,能提前或在限期內完成,成績良好。
二、提供有關資料或情報,因而查獲走私或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
三、拒收餽贈,其金額達一定基準,並連同餽贈財物提出報告,經查明屬
實。
四、對關務工作規劃周詳,領導有方,成績良好。
五、值勤時嚴守崗位,達成查緝任務,成績良好。
六、調查價格準確,具有績效。
七、對關務工作提供簡化方案,經採行確有效益。
八、整編關務法令規章,裨益業務,成績良好。
九、防止或搶救災害,表現優良。
十、查獲走私、漏稅案件,達一定基準,事實確定。
十一、工作努力,辦事負責,或有具體優良事蹟,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