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 103 年 05 月 05 日)
第11條
第三條第二款、第十款及第四條第四款、第八款所稱一定基準,由財政部 關務署擬訂報由財政部核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二款所稱一定 基準,由財政部關務署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