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獎懲辦法  ( 103 年 05 月 05 日)
第10條
對關務人員為記過、記大過之懲處時,應由懲處權責機關事先通知當事人 限期提出書面申辯,以併同審查。

前項限期視案情簡繁定之,並自當事人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最多以十五 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