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83 年 05 月 14 日)
第8條
現職關務人員調任同官稱同職等職務時,仍以原俸級俸點核敘。在同官等 內調任同官稱較高職等職務時,自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俸級起敘。

如未達所任官稱職務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 高於所任官稱職務最低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現職經銓敘合格關務人員,於離職後再任時,其俸級比照前項辦理。但再 任職務列等之最低俸級,高於原敘俸級者,敘與原俸級同數額之俸級;低 於原敘俸級者,敘再任職務列等之同數額俸級,以敘至再任職務同官稱之 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如有超過之俸級,仍予保留,俟將來調任同 官稱相當職等之職務時,再予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