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 83 年 05 月 14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關務人員官階之晉陞,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 之規定,指關務人員任本官階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 同官稱高一官階之任用資格:

一、連續二年列甲等者。

二、連續三年中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