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9條
依本辦法規定先放後稅之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保證金、各項稅費、款項 、滯納金及滯報費等或應辦之手續,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繳納或辦訖者, 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授信機構或提供擔保人之申請,退還其擔保品或解 除其擔保責任。

納稅義務人在擔保期間屆滿前欲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其擔保品者,應先繳 清應繳之款項及補辦應辦之手續。

前項規定於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提供授信機構保證申請終止保證者,準用 之。